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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不符合土地竞买条件而委托他人竞买属恶意串通!已签署的成交确认书无效!

2017-11-02 唐青林李舒杨巍 民商事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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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因不符合土地竞买条件而委托他人参加竞买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所签署的成交确认书无效


👉作者:唐青林 李舒  杨巍   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中,当事人因不符合竞买条件而委托他人参与竞买土地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受托人与国土资源局签署的成交确认书无效。

 

案情简介


一、莱芜市国土资源局拍卖一宗土地,莱芜正顺公司因拖欠政府土地出让金不符合竞买条件,故由山东正顺集团和魏晓东签署协议,委托魏晓东参与竞买,竞得后由莱芜正顺公司进行开发建设。后魏晓东竞得该宗土地,与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签署成交确认书。

 

二、原审法院判决确认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与魏晓东签署的成交确认书无效。

 

三、魏晓东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认为魏晓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年版)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败诉原因


最高法院认定魏晓东与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签署的成交确认书无效的原因在于,莱芜正顺公司因拖欠政府土地出让金不符合竞买条件,委托魏晓东参与竞买,这一行为属于恶意串通参与竞买。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因此,案涉土地成交确认书因违反了上述规定而无效。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1)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2)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据此,当事人参加土地竞买过程中实施上述行为的,成交确认书无效。

 

二、目前司法实践倾向于认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中国土资源部门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是国土资源部出台的规章,故可参照该规定认定成交确认书的效力。

 

相关法律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年版)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版)

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就该问题的论述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本案中,根据一审法院对你的调查材料以及你与山东正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看,你参加竞买的目的不是竞得后自己进行开发建设,而是由莱芜市正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开发建设,莱芜正顺公司因拖欠政府土地出让金不符合竞买条件,由山东正顺集团和你签署协议,委托你参与竞买,这一行为属于恶意串通参与竞买。依据上述事实和规定,原审判决确认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与你签署的成交确认书无效并无不当。至于你提出的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以及被申诉人为非法低价获得土地利用各种手段排斥竞争等申诉理由,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依法难以支持。

 

案件来源


魏晓东与莱芜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莱芜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拍卖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监字第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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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实践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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